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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2 11:41

  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欧博官网是最高国家机关,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1932年“一二八”事变发生后,曾一度迁往洛阳,上海停战后又迁回南京;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11月迁往重庆,1946年5月迁回南京。1948年5月结束。

  南京国民政府从1927年4月到1948年5月,组织屡有变化,为便于叙述,分三部分介绍:1.国民政府的组织沿革;2.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3.国民政府的直辖机构。

  .1.国民政府的组织沿革

  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国民政府),大体上沿用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的组织法,组

  织较简,以胡汉民、张静江、伍朝枢、古应芬为国民政府常务委员,纽永建为秘书长。5月,设立外交部、财政部、交通部,6月设立大学院、司法部,8月设立民政部。

  1927年9月,南京与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实行合并。

  1928年2月,经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修正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委员若干人组成。设主席1人,常委5-7人。由国民政府委员会议执行国务,国民政府委员会的日常政务则由常委执行。

  一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以完成北伐,全国统一,宣布由“军政时期”转入“训政时期”,重新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委员会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欧博仍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负“统帅陆海空军”、“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和“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等权力。国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委员1人,委员12 -16人。国民政府主席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国民政府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五院院长、副院长由国民政府委员兼任。国务由国民政府委员组成的“国务会议”处理。

  此后,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变更较大的有:

  1930年11月规定:公布法律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副署;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主管院院长副署。原来的国务会议改为国民政府会议,行政院会议则改为国务会议,行政大权转移至行政院。

  1931年6月又规定:公布法律与发布命令,无须国民政府会议议决;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副院长、陆海空军副司令及直属于国民政府之各部院会长,以国民政府主席之提请,由国民政府依法任免。国民政府主席,拥有最大的人事任免权。

  1931年12月蒋介石“下野”,林森继任国民政府主席,并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此时国民政府主席为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

  国家元首,并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五院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五院正副院长不兼任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所有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但须经关系院院长、部长副署始生效力。国民政府会议改称为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负责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

  1943年7月林森病死后,由蒋介石继任国民政府主席。同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国民政府主席负实际责任的制度。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家元首,兼任陆海空军大元帅;五院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

  1947年4月,为准备实施“宪政”,青年党、民社党等参加了“政府”,国民政府组织法也进行了修改。其修正要点为:国民政府增设酣主席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委员增为40人,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党党内外人士中选任I五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同时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以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组成。讨论及决议的事项为: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各部会长官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之任免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任用;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事项;主席交议事项;委员3人以上提出之建议事项。

  1948年5月1日,“行宪”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李宗仁为正、副总统,5月20日宣布就任并设立总统府,国民政府至此结束。

  2: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设秘书处、副官处和参事厅。1928年10月改组后,秘书处改为文官处,副官处改为参军处。1931年4月增设主计处。各处的组织与职掌如下:

  文官处:掌理国民政府一切法令、文告之宣达;政务文件之承转、签拟;印信、关防、勋章、奖章之铸发及关于国民政府委员会议暨其他机要事项。该处设文官长1人,典玺官1人(文书局长兼任),秘书、参议和顾问(1944年增设)各若干人。下设文书、印铸两

  局,1945年10月增设政务局。各局置局长1人,综理局务。此外并先后设有人事、会计、统计3室。

  参军处;掌理国民政府典礼、总务及有关军事命令之宣达和军事文件之承转、审理等事项。该处设参军长1人,综理处务;设参军8-12人,分掌具体事务。处内设典礼局、总务局,1945年10月增设军务局。此外,还先后设有秘书、机要、人事、警卫、会计、统计6室。

  主计处:1931年4月成立(详见另文)。

  3.国民政府的直辖机构

  1927年11月国民政府的直辖机关有:最高法院、财政监理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农工部、实业部、交通部、大学院及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处、督办广东治河事宜处。

  1928年2月13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规定,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7部及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大学院、审计院、法制院、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但监察院和考试院并未成立。

  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国民政府除设五院实行治权,并将有关各部分属五院外,其直辖机构有参谋本部、陆海空军总司令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和中央研究院。1929年又先后成立首都建设委员会、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1930年增设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

  1932年2月恢复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又增设西京筹备委员会。同年12月设政务官惩戒委员会(1948年撤销,其经管业务移归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1933年9月原隶行政院的全国经济委员会(1931年11月筹设)改隶国民政府,统筹全国经济建设事业,并将直隶于国民政府的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划归该会管辖。是年还撤销首都建设委员会。

  1937年11月国民政府西迁重庆后,将原直属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移归军事委员会管辖。1938年初,裁撤建设委员会和全国经济委员会,将其所经管各项业务,分别并入行政院经济、交通两部及卫生署掌理。

  1940年3月成立国史馆筹备委员会。1941年11月设立稽勋委员会。

  1945年3月,裁撤西京筹备委员会,恢复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1940年11月成立,旋停止活动),负责筹备国民大会开会事宜。

  1945年11月成立最高经济委员会,1947年5月该会改组为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

  1946年6月,军事委员会改组为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原隶属于军事委员会之军事参议院改隶于国民政府;各地之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则称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其组织与任务,仍依前制。1946年11月,国史馆筹备委员会结束,正式成立国史馆直隶于国民政府;同时,军事参议院撤销,另于i947年5月成立战略顾问委员会。

  1948年5月国民政府结束后,原国民政府主席驻各地行辕即行撤销,东北和北平行辕并入东北和华北的剿匪总司令部;武汉、西北、重庆、广州各行辕均改称为“绥靖公署”。国民大会代表暨立法委员选举事务所也先后撤销。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稽勋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则改隶于总统府。

  (尹承瑜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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