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死后,欧博abg朝廷会给予哪些抚恤?清代的标准最为具体
最近有读者私信,想了解一下古代官员去世后,朝廷会给予哪些抚恤。这个说起来就有点复杂了,历朝历代的情况不一样,御史也就只能说个大概,且仅限于文官。
各代对文官抚恤制度的重视程度和措施有很大的差别,隋代以前,抚恤办法缺乏法制,仅对高级官员死亡有程度不等的抚恤措施;唐代以后,抚恤制度法制化的程度逐步提高,开始抚恤只涉及高中级官员,以后逐步将低级官员包括在内。
概括起来,各代的抚恤办法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给死亡官员加官、晋爵、升阶、赐勋、赠谥号,给予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及其他帮助。
各代抚恤制度大致如下:
两汉时,有对高级官员的死亡抚恤记载,但中下级官员有无抚恤办法,则无记载。如东汉时,官至“三公”的胡广,82岁去世,皇帝派五官中郎将手捧策书,宣布赠给他太傅和安乐乡侯的印玺和绶带,赐给由专门官署“东园”制作的棺材,并给谥“文恭侯”。
另一位高级官员袁逢,曾任太仆、司空,死后“赐给他一口皇帝命令特制的用朱砂绘画的棺材,口中含的珠玉二十六种,赠给他车骑将军的印玺绶带,欧博官网加官号为‘特进’,赐谥为宣文侯”。
魏晋南北朝时也有官员死亡抚恤赠予的记载,但基本上也只是仅限于高级官员,一般的中下级官员是无法得到朝廷的抚恤的。
至唐代,官员死亡抚恤办法有了比较规范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目。贞元十二年诏令说: “应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以后,其月俸宜皆全给,仍更准本官一月俸钱为赠。”
古代,三品以上官员死亡称“薨”,六品以上称“卒”,七品以下及普通百姓称死。所以,唐代六品以上官员死亡,朝廷会给予单月的工资以及补发一月工资的抚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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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如果是三品以上官以及尚书省的四品官,则要专门奏报,朝廷按例还要举行追悼会。对那些位高且有功之臣一般还要追赠官职、爵号或散秩,并明确对三品以上官员赠谥号。
最后,对于运柩回乡有困难的官员家庭,一律由原单位负责送柩回乡。如果原单位不能把棺柩送回家乡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打一百杖。这样严厉的处罚办法肯定就能保障这一措施的落实了。
宋代对死亡官员有加官、晋阶、赠谥号,并有赐物、发治丧费、勾销死者生前预借“料钱”、暂借官署给死者家属居住等规定。
比如宋初宰相范质是个清廉自持的好官,死后“家无余资”,临死前告诫儿子不要为自己请求谥号,也不要刻墓碑。宋太祖听说后,非常悲痛,下旨赠中书令,赐绢五百匹,粟麦各百石。当时赐号的程序是先由本人或子孙提出申请,由于范质的儿子没有申请,因此只赠了中书令的官,而未赠谥号。
到了天圣五年,宋仁宗下了一道诏书,规定高中级官员死后应当赐予谥号,如果本家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该代为办理。这样就比较公平了。
除了加官、晋阶、给谥等精神方面的抚慰之外,宋代还有一些物质方面的恤赠。朝廷规定:官员死亡,得到旨意令其部属来办理丧事者,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总价值不得超过一千贯,如果死者有功,不受此限。
再如勾销预借的“料钱”。宋代官员收入包括正俸和料钱,料钱说白了就是各种补贴,官员生活有困难时,可以提前预借料钱。为了照顾级别较低死亡官员的家庭困难,朝廷才出了这样一个抚恤政策。
此外,官员死后,如果家属在住房方面有困难,朝廷也可以提供空闲的官房居住,住到亡者满三年后再收回。
明代规定,官员在职死亡,由驿站车舟送柩回乡。明仁宗时担任礼部侍郎的邹师颜,“卒,贫不能归葬”。一个礼部的副部长,死后竟穷到不能归葬家乡。尚书吕震把这件事报告给朝廷,宣宗命令用驿站的车船送柩回乡。并下诏说,以后京官死亡,皆给驿。从此以后,由公家车船送柩回乡成为明代的制度。
明代也实行给高级官员加官赠谥的制度。类似的这样的例子在《明史》中就有很多的记载:吴山曾“召为南京礼部尚书”,死后“赠少保,谥文端”;陆树声当过礼部尚书,退休后加太子少保,死后“赠太子太保,谥文定”,等等。
至清代,官员死后后的赠官、恤银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如地方官从正二品的总督大员直到基层的从九品的小官吏,死后都可以赠给高一等的职衔。
按例:总督死后赠太子少保,巡抚赠右都御史,布政使赠内阁学士,按察使赠太常寺卿,道员赠光禄寺卿,知府赠太仆寺卿,知县赠知府,等等。
清代文官死亡抚恤银两,各品级也有具体标准,包括祭银和葬银,一品高官还有建碑银。如一品祭银25两,葬银500两,建碑银350两;二品,祭银20两,葬银400两,直至九品祭银6两,葬银100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