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欧博6月15日,国民党中央决定改组大元帅大本营为国民政府。7月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广州正式成立。1926年10月,国民革命军攻下武汉,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决定迁都武汉,并于12月7日开始北迁。12月13日,先行到汉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国民政府委员集会,决议在政府未全部迁来之前,组织临时联席会议,执行最高职权。1927年2月23日,中央联席会议宣布即日结束,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正式办公。此时的国民政府,世人称之为武汉国民政府。3月13日,国
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选出汪兆铭等28人为武汉国民政府委员,20日,委员就职。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反共政变,并于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7月15日,汪兆铭在武汉实行反共,8月宣布迁都南京,实现宁汉合流,武汉国民政府至此结束。
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组织情况如下;
。 1.国民政府委员会
1925年7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的最高执行机构为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之委员16人组成。委员中推定1人为主席,5人为常务委员。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日常政务由常务委员处理。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周开会2次,须有国民政府所在地委员总额过半数出席方得开议。委员会议的内容为:国内情形之报告、讨论及现在政府应取之对策;关于外交应采取之行动;各部会、军委会、省政府之报告及其建议;各省之报告及政策应采之对策等。
国民政府公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委员及主管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1927年3月,修改组织法,废除主席制,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时,概由常务委员3人以上署名。
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有秘书处、副官处及参事。
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会指挥,置秘书长1人,秘书、办事员、书记官各若干人,分总务、机要、撰拟3科办事,分掌铨叙、印铸、文书、会计;会议记录和机密文件撰拟翻译;典守印信及撰拟法令、函牍等事项。
副官处:初设值日副官若干人,不久增设副官长1人,受主席委员或秘书长之指挥、命令,轮流值日.其任务为:承宣命令;主席委员或秘书长饬办事项;警卫、典礼、交际;情报及调查等事项。
参事:设若干人,备委员咨询及办理特交事项。
2.行政各部会
为执行政务,国民政府组织法初只规定设军事、外交、财政3部,其后又陆续增设其它部及委员会。各部会简况如下:
(1)军事部:设部长1人,为国民政府在军事方面的代表与发言人。军事委员会关于国防计划、实施军事动员、军制改革及同级官佐任免、陆军移防、预决算、高等军事裁判暨其他与国民政府之政策有关事项的文告及命令,应由军委会主席及军事部长共同署名。军事部长在军委会中负有监督参谋团工作之专责。军事部还负责普及民间军事教育。广州国民政府虽任命了军事部长,但该部迄未成立,其职权由军委会代行。
(2)外交部:1925年7月成立。直属于国民政府,管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居留外人并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
该部设部长1人,承国民政府之命管理本部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秘书长1人,秉承部长之命整理部务;秘书若干人,承长官之命掌理机要事务;办事员若干人,办理本部文书之收发、保管及会计、庶务等。又设第一局、第二局掌理外交业务。
第一局:设外政、调查2科。办理对外政治、国籍、通商、外债之交涉;保护在外侨民;调查各国政治、经济与国际组织情况,搜集有关国际条约资料等。
第二局:设翻译、交际2科。分掌外国文件及语言翻译;接待外宾;国际礼仪;聘请顾问及派遣驻外委员事项。
1926年8月,该部改设公法交涉、私法交涉、翻译、调查、总务5科及宣传局和参事会。
公法交涉科:掌理政治、领土、通商保税、行船及其他一切关系公法之交涉事项。
私法交涉科:掌理华洋诉讼和国籍交涉;华侨保护、外人在华营业登记及其他关系私法之交涉事项。
调查科:掌理外交事件及外交政策之调查,编纂条约及外交书
籍;编辑外交统计资料。
翻译科:掌理翻译外国文件、语言。
总务科:掌理文书收发、印信、会计、护照发给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务。
宣传局:掌理外交政策及革命策略之宣传。
参事会:设常任参事若干人,由外交部长聘任或委任,讨论外交约章上各种难题。
(3)财政部:1925年7月成立。直隶于国民政府,管理国民政府财务行政;处理政府预算、决算;监督所辖各机关。
该部设部长1人,秘书3人,国库主任1人,办事员及书记官各若干人。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秘书承长官之命起草财政法案,撰核文稿及收发、公布、保管文件,办理本部出纳、会计、庶务及预决算报告;监督、稽核国家地方赋税及其他收入,欧博娱乐管理各种印花税票;管理造币及监督国立、私立银行,办理国家公债;编制国家预算、决算及财政统计。国库主任管理国家款项之出纳,出纳之逐日报告及会计,库款之保管等。
1925年7月,国民政府设禁烟督办署,隶属于财政部;10月,令财政部设筹饷总局。
1926年2月,国民政府设缉私卫商管理委员会,附属于财政部。该会管理盐务、沙田、银币、印花税票、烟酒、烟土、煤油类、爆烈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之私铸、私运、私售、私制暨匿税瞒厘之侦缉事宜,并保卫航运厂肆各商。
同月,还设立财政部盐务总处和税务总处。盐务总处掌理盐务行政、场产运销、征税与稽核事宜。税务总处掌理税务行政及各关输出入关税之征收事宜。上述两总处均隶属于财政部,对外行文用财政部名义。
(4)交通部;1926年11月成立。管理全国铁路、邮政、航政及其他关于水陆空交通之建设及行政事务。
该部设部长1人,管理本部事务及所属职员,下置秘书、铁路、
邮电航政和无线电管理4处。
秘书处:掌理本部文书、印信、人事、会计、经费及庶务事项。
铁路处:管理国有铁路,监督民办铁路和陆上运输;统一铁路会计制度与统计;铁路建设之设计与促进;铁路专门人才之培养等。
邮电航政处:管理、监督全国邮政、有线电报电话;管理沿海及内河航政,经营国有航业;监督建造船舶及水上运输业,培养航海专门人才等。
无线电管理处:管理全国无线电报台及无线电播音台;经理无线电材料制造及器具之专卖;监督、取缔私有无线电台与播音台;训练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此外,该部还设秘书2人,承长官之命办理重要事务;设技术人员若干人,办理专门技术事务。
(5)劳工部:1927年3月任命该部部长,5月公布组织法。直隶于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劳工事务,监督劳工有关系之各机关执行国民政府保护劳工之政策。
该部设部长1人,掌理部务及监督所属职员;秘书若干人,秉承长官之命办理机要事务。部内设以下机构:
秘书处:掌理起草劳工法令与宣传;工会罢工之登记;劳工图书之编纂,该部文书、印信、会计经费及庶务事项。
劳工保险处:掌理工资、物价指数及全国劳工之调查统计;监督并指导各地劳工保险局之工作。
失业救济处:掌理失业登记与统计及职业介绍事项;各地失业救济局之管理。
劳动监察处:掌管劳动检查、劳资纠纷及工厂违反劳动法之控诉与处理事项。
参事会:置常务参事若干人,由劳工部长聘任或委任,讨论劳工事务上各项重要问题。
劳工部还得派指导员及检查员若干人监督劳工法令之实施。
(6)农政部:1927年3月任命该部部长,5月公布组织法。直隶于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农政事务;监督农政有关各机关执行国民政府保护农民之政策。
该部设部长1人,主管部务及监督所属职员;秘书若干人,承长官命令办理机要事务。部内设以下各机构:
秘书处:掌管起草农政法案与宣传;农民组织之登记及农政图书的编纂;该部文书、印信、会计经费及庶务事项:
第一处:掌理县区乡自治机关、地方行政和行政区域事项;农政考成及赏罚;养成及训练地方自治人才事项。
第二处:掌理农民武装自卫与农村公安事项。
第三处;掌理土地之收管、分配,土地改良、农业技术改进和水利事项;雇农、佃农及小农等之保护;增进农村经济,筹设农民银行、合作社事项;农民失业救济事项。
第四处:掌理农政调查、统计和土地图志、国籍、户籍等事项。
参事会:置常任参事若干人,由农政部长聘任或委任,讨论农政事务上各项重要问题。
(7)教育行政委员会:1926年2月成立。掌理中央教育机关并指导监督地方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委员会以国民政府所委之教育行政委员组成干部会。干部会由干部委员中推举常务委员2人处理常务,并得以该委员会名义对外接洽交涉事件。下设行政事务厅,依干部会之议决,处理该委员会所管事务。
行政事务厅设有秘书处、参事处和督学处。
秘书处:设秘书、科员各若干人。秘书掌理干部会会议材料及记录,襄助常务委员处理所管事务;科员办理该会文书、会计与庶务。
参事处;设参事若干人,掌理教育设施计划之预备、调查及备计划原则制定事项;教育统计资料之搜集与编制。
督学处:设督学若干人,掌理教育诸法规之编订及其实施状况
之监督视察;教育行政上人事、财务之监督、审核。
1926年4月,该会还设置了教育法规委员会和教科书编审委员会。
(8)购料委员会:1926年7月成立,11月17日裁撤。直隶于国民政府。委员由军事委员会、财政部和广东省建设厅、实业厅、财政厅各推荐1人,由国民政府派充,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席。该会任务是集中管理铁路、陆军、海军、兵工、造币、电报各机关所需各种重要物资、器材之供给与购买。
购料委员会酌用事务员不超过5人,办理日常事务。
(9)侨务委员会:1926年9月成立。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监督移民海外及保护、奖励海外华侨事项;指导、监督海外各种华侨团体;调查各国政府待遇华侨之政策、条例及海外华侨之户口、国籍和工、商、农、学生活状况;优待回国华侨之游历、参观,指导华侨子弟回国就学;介绍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处理海外华侨之争执。
侨务委员会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5人组成,并于委员中指定1人为主席委员;侨务委员会议决之案件由主席委员署名执行。该会设秘书处、移民科、组织科、交际科和调查科分掌有关事务。秘书处秘书由委员会荐请国民政府任命,其余4科主任由委员兼任。此外,还设名誉顾问、咨议各若干人,必要时得增设驻外侨务特派员及调查员。
(10)预算委员会:1925年10月成立。直隶予国民政府。负责核定各机关经费预算。委员会由国民党中央党部、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各特派1人,军事委员会代表1人,监察院委员1人,以及财政部长、次长组成。主席由各委员公推。行政事务由国民政府秘书处兼办。
(11)法典编纂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1925年7月23日,国民政府任命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9月25日,改法典编纂委员会为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拟订或审定一切法制事宜。
该会设委员7人,由国民政府派充;事务员4人,由本会委充。会务由委员会议议决行之。法制之起草及审查由委员分任。事务员承委员之指挥分掌该会记录、文牍、会计和庶务等事项。
1926年4月12日,改法制委员会为法制编审委员会。其与法制委员会不同之点是:委员无定数,并互选1人为主席,委员会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内增设法律讨论会,会员由法制编审委员会聘法学专家充任。同年9月30日,法制编审委员会裁撤。
此外,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还曾任命孔祥熙为实业部长,顾孟余为教育部长,刘瑞恒为卫生部长,并于同年4月公布战时经济委员会组织法,7月公布实业部组织法,8月公布国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组织法。但上述4个部、会实际并未成立。
3.司法机关
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行政委员会和司法部,司法审判机关为大理院、总检察厅和特种刑事审判所,此外,还曾设立司法调查委员会。其情况如下:
(1)司法行政委员会和司法部:1925年7月国民政府成立时,司法行政事务于大理院内设司法行政事务处管理。1926年1月21日明令将司法与行政两权划分,撤销大理院司法行政事务处,另组司法行政委员会办理有关事务。2月1日,司法行政委员会开始办公。
司法行政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管理民事、刑事、非讼事件;人户籍登记;监狱及出狱人保护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
该会设委员5人,由国民政府特派并指定1人为主席,承国民政府之命管理本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暨所辖各官署。会内设秘书处、民刑事司和监狱司。
秘书处:掌理法院之设置、废止及其管辖区域之划分;司法官及其他职员之考试、任免;律师事项;稽核罚金、赃物;该会经费、会计、文书、人事、印信及庶务事项。
民刑事司:掌理民刑事及非讼事件;推检民刑事诉讼审判及检
察之行政;关于公证、人户籍登记事项;赦免、减刑、复权及执行刑罚事项;国际交付罪犯事项。
监狱司:掌理监狱之设置、废止及管理;监督监狱官;假释、缓刑及出狱人保护;犯罪人异同识别等。
1926年11月13日,国民政府裁撒司法行政委员会,成立司法部。司法部受国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国司法行政并指挥监督省司法行政。
该部设部长1人,管理本部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法院。部内设秘书处及第一、二、三处。
秘书处:职掌与司法行政委员会时相同。
第一处:掌理民事、非讼事件及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
第二处:掌理刑事、刑事诉讼审判及检察行政;赦免、减刑、复权及执行刑罚事项;国际交付罪犯事项。
第三处:掌理原司法行政委员会监狱司事项。
(2)司法调查委员会:1925年11月成立,1926年4月结束,其任务是调查广东司法状况并拟具改良方法,以备采择施行。
(3)大理院和总检察厅: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该院设院长1人。院内置民事庭、刑事庭,分别办理民事、刑事审判。初院内还设有司法行政事务处,1926年1月司法行政委员会成立后,该处即撤销。
总检察厅设于大理院内,但其地位与大理院平等。该厅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1人,1926年9月总检察长卢兴原辞职后,即不再设总检察长,检察官1人则并入大理院办事,由大理院长监督指挥一切。
(4)特别刑事审判所:1925年10月成立。凡犯《统一广东军民财政及惩办盗匪奸究特别刑事条例》所揭各罪(如军人反抗上官、擅委文武官吏、擅自征收或截留租税、聚众械斗、破坏爱国运动……等)者,皆由特别刑事审判所审定。
该所设所长1人,总理全所审判事务并监督其行政事务;设审
判员3人以上,掌理审判案件;设检察员2人以上,办理起诉莅庭执行及其他代表公益之事务;设书记长1人,承所长之命指挥监书记室事务并处理全所行政事务;设书记员4人以上,掌理诉讼记录、会计、文牍及庶务。
1926年10月,该所裁撤。
’ 4.监察机关
(1)监察院:1925年8月成立。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监督与国民政府之命令,监察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机关官吏之行动及考核税收与各种用途之状况,如查得有舞弊、亏空及溺职等情,当即起诉于惩吏院惩办。
该院设监察委员5人执行院务,并互选1人,为主席。所有全院事务均由院务会议议决。院务会议须有监察委员过半数出席议决后由主席署名,以监察院名义行之。院内设5局1科:第一局掌总务及吏治;第二局掌训练及审计;第三局掌监查邮电及运输;第四局掌监查税务及货币;第五局掌密查及检察;政治宣传科专理宣传国民党主义及指导各党员与官吏遵守党规。各局事务由监察委员分任;政治宣传科由国民党中央派1人办理,但该科迄未成立。
1925年9月30日,监察院修改组织法,明定其职权为:(1)行使监察权时,得随时调阅各官署案牍簿册;遇有质疑,官署主管人员须予充分答辩;(2)对于官吏损害人民权力或利益之违法或不当处分,得迳为取消或变更;(3)发现各级官吏有犯法行为时,迳以检举,必要时得发逮捕状逮捕;(4)人民控告官吏犯罪,经审查后认为应予受理者,应行侦察、预审,其罪证确凿者,应于预审终结后之3日内,起诉于惩吏院。
院内之组织,改设第一局(掌考试、实业)、第二局(掌审计、财政)、第三局(掌吏治、训练)和秘书处(掌文书、会计庶务)。但10月1日,国民政府又令其暂缓设第一局,其事务分配第二、三局办理。
全院日常事务由常务委员1人处理,常务委员由各监察委员轮值。
1926年10月,再次修改组织法,规定该院的职权为:发现官
吏犯罪;惩戒官吏;审判行政诉讼;考查各种行政;稽核财政收入支出;统一官厅簿记及表册式样。
该院设监察委员5人,审判委员3人,分掌监察及审判事务;其他院内行政事务,由委员会议处理。院内设秘书处掌印信、会议记录、文书、会计和庶务;第一科掌考查各种行政;第二科掌稽核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及统一官厅簿记表册;第三科掌弹劾官吏违法及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科掌审判官吏、惩戒处分及行政诉讼。该院必要时,还得设置监察员若干人逐日分赴行政、司法各机关调查。
(2)惩吏院:1926年1月成立。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监督与国民政府之命令,掌理惩治官吏事件。
该院设委员若干人,并互选1人为主席委员。全院事务由委员组织之院务会议公决行之;审理案件以委员3-5人组织之合议庭行之,合议庭以主席委员为庭长,主席委员缺席时以主任该案之委员代理。院内设秘书处掌理机要、文书、统计、会计、庶务及其他事项。
1926年5月,国民政府明令裁撒惩吏院,另设审政院办理惩吏及平政事项。惩吏院乃于5月10日结束,但审政院迟迟未能成立。9月29日,国民政府明令于审政院未成立之前,关于惩治各案,暂由监察院迳予处分,但涉嫌刑事各案应交送司法行政委员会交该管法院办理。10月4日,国民政府明令裁拟审政院。
5.军事机关
(1)军事委员会:1925年7月3日成立。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管理统率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关于军事各机关。
1925年7月公布的该会组织法规定;军事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举1人为主席;委员中1人由国民政府特任为军事部长。会内各重要机关由各委员分任直接监督之责。军委会议决事项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如多数委员不在军委会所在地时,主席与委员1人有决定处置之权。军委会议
决之件,由主席署名,以军委会名义用命令行之;其关于政治训练部及军需局者,须有该管机关长官副署;关于国防计划实施、军事动员、军制改革、高级军官及同级官佐任免、陆海军移防、预决算、高等军事裁判及与国民政府之政策有关之事项,其文件及命令应由军委会主席和军事部长共同署名行之。
军委会设政治训练部、参谋团、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秘书厅、兵工厂等机关。
1927年3月,为限制蒋介石的权力,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新的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军委会为国民政府的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有管理全国水陆空兵力及军事制造机关之权。
军委会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于最高级军官中选出9-13人,及不任军职之中央委员中选出6人共同组成;并指定其中7人成主席团,内须有不任军职之委员3人。主席团执行国民党中执会及军委会全体会议之决议,并处理日常事务。军委会及其主席团所议决之重要议案及办法,须经国民党中执会通过方生效力;主席团之决议及发布命令,须有主席团委员4人签名方为有效。军长以上高级军官由军委会提出,由国民党中央执委会通过任免;师长至团长及同等级官佐由军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任免。
主席团之下设:总政治部、参谋处、军工制造处、海军处、陆军处、航空处、经理处、审计处、秘书处、军事教育处。为镇压反革命及裁判军事犯,设革命军事裁判所。在战时,为指挥军事行动,得设总司令。总司令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指定。
(2)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1926年6月5日,广州国民政府任命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7月7日公布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规定: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统辖国民政府下之陆海空各军,对于国民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在军事上须完全负责;出征动员令后,凡国民政府所属军民财政各机关,均须受总司令之指挥,秉承其意旨办事。总司令兼军事委员会主席。
总司令部设在军委会内。部内设参谋长1人,由军委会参谋部
?长兼任,或由总司令呈请国民政府委任;设参事厅和秘书、参谋、军务、军械、军医、交通、军需、副官、航空9处及政治训练部、兵站总监部。参事厅以参谋长、总参议和高等顾问若干人组成,参赞戎机,襄助总司令处理进行事宜。军委会所属各军事机关,也都直属于总司令部。总司令出征时,设立治安委员会代行总司令职权。该会受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之指挥,其议决案关于军事者,交由总司令部执行。
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修改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对总司令的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总司令仅在战时有统率陆海空军从事战斗准备,统一指挥各军作战之权,且须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作战动员令须经军委会决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后,交由总司令执行;总司令只对作战区域及警备地带有宣布戒严权,及指挥前方军民财政各机关。
(李祚明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