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芳欧博官网、鲁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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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4 06:06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特94号

申请人:张桂芳,欧博官网女,194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南区。

申请人:鲁峰,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张桂芳、鲁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鲁增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桂芳、鲁峰称,鲁增昌,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大学本科,系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退休员工,身份证号码。张桂芳、鲁峰称,鲁增昌身体状态一直欠佳,2017年突发脑梗死,经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后,一直神志不清且昏迷,欧博不能康复。后转院至山东青岛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经医生诊断,系脑梗死,精神状况属于神志不清、植物状态,已完全丧失了行动及语言表达能力,特申请法院指定张桂芳、鲁峰为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鲁增昌与张桂芳生育二子:鲁涛、鲁峰。鲁涛于2017年12月11日去世。申请人张桂芳称,鲁增昌年轻时身体××性格外向,××,2017年8月23人突发脑梗死,做了开颅手术,现在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受护理,不能说话,也不能动,生活不能自理,无语言行为能力。申请人鲁峰称,鲁增昌年轻时身体××游泳很好,性格外向,××。××、高血压、××。2017年8月23日突发脑梗死,做了开颅手术。现住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受护理,左脑坏了,不能说话,也不能动,生活不能自理,无语音行为能力。张桂芳、鲁峰当庭表示其愿意担任鲁增昌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鲁增昌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鲁增昌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据卷宗及调查材料,被鉴定人鲁增昌1年前因突发“脑梗,行开颅手术。现住第五人民医院专护病房,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无言语表达能力。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被动,思维贫乏,问话不能回答,无法进行正常交流。感知觉思维能力无法查及,记忆力、智能全面减退。情感淡漠,表情呆板,情感反应不协调,意志活动缺乏。根据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差,问话能答,答非所问,不理解问话的意思,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思维贫乏,智能、记忆力差,情感淡漠,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综上所述,依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鲁增昌目前精神状态复合“血管性痴呆”之诊断。被鉴定人鲁增昌因患“血管性痴呆”,其认知功能严重损害,受××的影响,其辨认、理解、分析、判断能力严重受损,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确理解他人的言行、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鉴定小组认为被鉴定人鲁增昌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8]青精鉴字第2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鲁增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桂芳、鲁增昌作为鲁增昌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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