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企欧博娱乐业在中国内地法律诉讼指南:公证文书和诉讼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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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8 18:35

一张关于港澳台企业在内地起诉时所需公证文书的信息图,展示一名拿着一摞书籍的男士,配有提示"材料要求和注意事项"的按钮。


对于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内地的法律诉讼,欧博娱乐准备充分的文件和资料至关重要。作为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我深知这些企业在起诉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需要提供的关键信息。因此,本文将详细探讨港澳台企业在内地起诉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帮助您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中国内地,法律程序可能与港澳台地区有所不同,因此港澳台企业在起诉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还是其他民商事案件,准备完善的文件和资料都是成功诉讼的关键。接下来,我们将通过真实的案例逐一介绍港澳台企业在内地起诉所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注意事项和建议,希望能为您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案例1:香港凤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3、黎某某、重庆凤麟水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

省份:重庆市

裁判年份:2014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本案中,原告香港凤麟公司作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原告公司注册登记证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均未按上述规定提交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本院责令原告在指定期间补充提交相关公证证明,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起诉状等文书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香港凤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香港凤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2:原告赵某2与被告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案

省份:湖南省

裁判年份:2017

裁判要点: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2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8条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并且,XX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对于香港当事人在我国境内参加诉讼提交相关文书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提交由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本案中,赵某2委托赵某1代为起诉,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现其委托赵某1转交的授权委托书系其在香港出具,没有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本院对于赵某1的代理资格不予认可,赵某1不能代为赵某2起诉,故本院不予认定赵某2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2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3:周某某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纠纷

省份:湖南省

裁判年份:2020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欧博allbet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内地律师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就行政诉讼文书、授权委托文书履行上述公证证明手续,对未履行公证证明手续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文书、委托代理人资格不予认可。本案中,周某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周某某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卢某某律师携署名为“周某某”的行政诉讼状、授权委托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履行公证证明手续,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进行诉讼活动的公证证明规定。且卢某某律师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没有“周某某”的亲笔签名,授权委托书又为打印件非原件,行政诉讼状与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中列明的当事人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本院无法核实本案诉讼是否为“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周某某确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意思表示,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另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4: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

省份:山东省

裁判年份:2020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债权转让证明》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未经过上述公证证明程序,故不具有证明效力。申请人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公司董事决议证明》证明书仅记载“现授权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收购的505户不良贷款债权,对附件所列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承债主体和上述主体的股东、主管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诉讼、执行、清算、仲裁以及其他行动”,并不能证明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实。故,申请人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XXX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XXX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5:魏某某、环球进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省份:广东省

裁判年份:2021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双方认可被上诉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环球进亿投资有限公司是环球战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环球战略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环球进亿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方为履行了相应的证明手续。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环球战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的《扣款证明》作为证据使用时,并没有提供其已履行以上程序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域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件,在被上诉人否认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该份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以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16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一、以香港为例,需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的材料

Ÿ公司主体证明材料


(1)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简称CI);[1]

(2)商业登记证(也即Business Registration,简称BR);[2]

(3)周年申报表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3]

(4)董事登记册(ROD)或者公司更改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如有);


上述资料请向香港委托公证人出示原件,如果原件缺失或者无法及时备齐,也可以自行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官网 [4]查询和打印已登记文件的影像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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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1)唯一董事决议;参考附件

(2)唯一董事决议证明;参考附件


如果该香港公司授权内地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书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公证和加章转递证明。


另外,就本次诉讼事项也需要召开董事会决议,明确授权公司内部将代表处理诉讼事宜、签署文件的人员(“有权签字人”),并建议包含将委托某位内地律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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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公证和加章转递证明。参考附件

但如果该境外企业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进行民事诉讼的,则可不需要公证和加章转递证明,[5]但建议事先与管辖法院确认好再见证签署;或者也可以在国内进行公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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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和证据


除了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如果发生或者形成在境外,建议也需提前做好公证和加章转递证明,具体可参考上述案例4和案例5。案例4的证据不被认定,如果能举证该证据并非在境外形成,也许有机会获得认定,如在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7],元生态公司上诉称,E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其出具的《授权书》未依法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元生态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民事裁定书显示,E公司在国内拥有办公地址,且爱奇艺公司在一审中陈述该授权书系在中国领域内签署,故该授权书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元生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8]

二、文件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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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政府最新的规定,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将采用由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编配的商业登记号码(即商业登记证号码的首八位数字)作为香港公司及实体的「唯一业务识别码」。也就是说,自2023年12月27日起,注册的香港公司将不再获编「公司注册编号」,而被「商业登记证号码」取替。而对于2023年12 月27日前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不会重新发出注册证明书以替代现有的注册证明书,而是将会向这些公司/实体各自发出一封信函通知其商业登记号码取代现有公司注册编号,有关信函会邮寄至其所申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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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证一般每一年或三年更新一次,具体要看其商业登记证上记载的有效期,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后?天内更新,若无及时更新将会导致无法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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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香港的公司注册最新规定,因个人隐私关系导致查册的董事于2022年?月开始无法显示全部董事身份证号码,但指明人士如律师则可全部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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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申报表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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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月10日,司法部官网公布[9]的在册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有450人,建议在办理涉港案件时,为确保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首先核对该香港律师是否在已注册名单内,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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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付费查询“公司内档”时一定要在良好稳定的网络环境下再进行,付款后如果网络不畅顺或者意外关闭了网页,未下载的文档是无法重新下载的,只能重新付费购买。具体查询和打印费用请参阅:https://www.cr.gov.hk/sc/services/fees.htm

三、提交委托公证的正确方式和流程

一张流程图详细说明了在香港办理中国内地使用委托公证文书的详细步骤和要求等,以便港澳台企业能够在内地诉讼时使用相关公证文书材料。


登陆「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https://www.caao.org.hk/)

取得委托公证人名单(可通过搜索名字或地区进行查询)

选择委托公证人

亲临律师事务所办理文件

委托公证人,在香港法例容许下,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草拟及制作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复印本)填写转递申请书

《委托书》:申请人在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委托书,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

《声明书》:申请人在委托公证人面前根据香港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对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及签署。委托公证人则以香港执业律师身份监誓及签署;其他文件。

《证明书》:委托公证人签署证明公证文书内提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7. 委托公证人派员将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及复印本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加盖转递

8.「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电脑登记后,在公证文书正、副本加盖转递专用章

正本:委托公证人派员取回经“加章”的公证文书正本后,通知申请人回律师事务所领取。申请人或其授权人到律师事务所取回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书正本返回内地使用;

副本:经“加章”之公证文书副本即日安排直接寄送到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关。收证机关的负责人将利用该副本核对申请人递交的正本内容,以防从中篡改资料;

复印本:公证文书复印本以专业电子文档系统存档扫描存档。

四、常见问题及应对建议


香港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会根据公证文件份数分为“全套公证”和“半套公证”,全套资料公证包括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NC1成立文件、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半套资料公证则只包含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如果作为回内地诉讼之用途,一般选择全套公证。

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人数逐年增长,收费标准不一,但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公证⽂书的证明效⼒和执行效力一样。建议在找委托公证人时可结合自身实际,货比三家后再进行选择(如考虑律所是否位置交通是否便利、公证费用是否可以接受等)

在办理公证时,需告知做公证的用途及使用对象,如具体到某个省某个市。

在办理公证时,需告知需要的份数,一般包括1份正本以及1份副本。建议可多要几份正本和副本以备用,但会相应增加费用,请留意。

公证文书的时间效力较短,建议取得文书后应尽快使用,避免失效后又需重新办理。

五、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六、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对于港澳台企业在内地提起诉讼,做好充分的文件资料准备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公司主体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还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都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具体来说,对于在香港形成的文书和证据,需要委托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对于未经合法程序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所涉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港澳台企业应当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办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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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先生,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先生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先生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供职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13802689686@139.com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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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类似于内地的公司营业执照,由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发放和管理,用于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公司注册编号位于证书左上角,为7位数字编号。

[2] 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类似于内地的税务登记证,由香港税务局下属的商业登记署发放,是经营实体在香港的税务编号。根据香港法律,任何在香港开展业务的企业都需要申请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证号码由商业登记署发放,其中首8位数字是商业登记号码,紧接着的三位数字是分行号码。如无分行或者分行与总行同挂一张BR则默认显示000,再往后的数字及字母代表商业登记证的生效月份、年份及其他税务局使用数据。

[3] NNC1是New Form of Notice of Incorporation Company的缩写,类似内地的公司工商查册,公司注册成功即会生成该文件表格,其中载明该香港公司的中英文名称、董事信息(姓名、部分证件号和联系信息)、股东基本信息(姓名和联系地址)、注册资本、每位股东所持股份、法定秘书等。NAR1则是 New Form of Annual Return 的缩写,香港公司成立后,每一年都需要将填写齐全的周年申报表NAR1表格递交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申报香港公司最新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董事、股东信息,公司营业地址信息,公司秘书信息等基本注册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例如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NR1文件,变更董事需要ND2A文件等。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官网: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或移动版:mobile-cr.gov.hk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2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2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7] 详情可参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7151号判决书。

[8] 依据注释[6],此种情形如果经国内公证后应被认可,但没有经国内公证也依然存在不被认定的风险。

[9] 详见司法部官网: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zggApp/202401/t20240110_493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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