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解: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标点符号的用法
政务:天津二中院 2019-08-01 17:41
来源:庭内
作者:王克满 顾萍 穆棱市人民法院
转自: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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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的用法,这在中小学阶段就已经基本解决的问题,再拿出来炒作,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了?其实不然,从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6月20日印发,1993年1月1日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到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印发,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其所附的标点符号用法规定,都明确强调了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的重要性、必要性,甚至强调了不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但实践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却五花八门,各自为政,错误百出的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对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就有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了,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中涉及到的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近文书评查中发现的有关标点符号的不当使用问题及正确用法进行解析,以就教于大家。
一、标点符号实践中的不当用法
1.该用分号的地方用了句号或者逗号
判决主文有多项时,通常应当在每一项之后用分号,却用了句号。在有多项主文时,只要一项主文句中使用了分号或者句号,所有的判决主文都应用句号,却用了分号。在陈述证据时,本来应当用分号的地方却用了逗号。
2.该用冒号时没有冒号
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样式要求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姓名或者名称之间应当用冒号,有时习惯于用老办法,没有用冒号,或者是有的用冒号,有的没有冒号。如:“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当用冒号,而不是用逗号,却用了逗号。“XXX辩称”“XXX诉称/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用诉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用述称)”“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应当用逗号,而不用冒号却用了冒号。判项顺序号后用顿号,有时用了圆点。
3.该用句号的地方用了逗号
如对当事人到庭的、未到庭的、中途退庭的情形之间应当用句号,却用了逗号。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等内容有一逗到底情形,没有进行总结区分。
4.该用逗号的地方用了分号,或者该用分号的地方用逗号
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除有时间等因素需要用逗号停顿外,一般应当用逗号,却用了分号:相反情况,该用分号时却用了逗号。如:“XXX向法院提供证据如下:1.2017年5月10日,XXX与XXX签订的借款合同;2.2017年5月10日,XXX提供的保证合同,欧博百家乐……。”有的法官就把时间后的逗号去掉,中间用逗号。
5.单书名号和双书名号,单引号和双引号用反了
由于常识等诸多方面因素,把同时需要单书名号和双书名号时,或者在需要用单引号和双引号时都正好用反了,把单书名号和单引号放在了双书名号和双引号的外面,这都属于常识性错误,是网络发展对传统文化教育冲击的必然结果。
6.该用省略号的地方没用省略号
有些法条的内容较多,在引用时,大部分内容没必要引用时,只引用了相关部分,而对未引用部分却没有使用省略号。
7.引用多个法律条文原文时,法条本身有标点了,互相之间就不应该再有其他标点符号,而在两个法条内容之间却多了逗号或顿号。
8.在不该用标点的地方使用了标点符号
在引用法条内容属于某一句子组成部分时,最后的标点不应再使用,却保留了,属于使用不当。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X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条内容不是作为独立的一句话,而是一句话的一部分,其中的句号属于使用不当。
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定的标点符号正确用法
1.标题部分
案号中的年号用括号括注。这个规定大家都熟悉了,很少有用错的时候。
2.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部分
当事人诉讼地位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有反诉的写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姓名或者名称之间用冒号,各项之间用逗号,句末用句号。对诉讼参加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等各种情况之间应当用句号,而不能用逗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的,可以合并写明。例如:“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写明:“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程序转化、审判人员变更、中止诉讼等情形,应当同时写明,但各项之间应用句号。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部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近亲属的在近亲属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同样,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也应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部分
二审案件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在涉及到原审情况时,均需要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5.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
诉讼参加人的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XXX)”。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以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一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XXX不服该判决,向XXXX法院提起上诉。XXXX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立案日期表述为:“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
民事一案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经过表述为:“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事一审庭审情况表述为:“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审理中其他程序性事项,如中止诉讼情况应当写明。对中止诉讼情形,表述为:“因……(写明中止诉讼事由),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中止诉讼,XXXX年XX月XX日恢复诉讼”。
6.事实部分
诉讼请求两项以上的,用阿拉伯数字加点号分项写明。诉讼过程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连续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XXX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XXX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XXX放弃……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的,写明:“X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后接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再另段写明:“XXX对XXX的反诉辩称,……”。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写明:“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后接第三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再另段写明原告、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XXX对XXX的诉讼请求辩称,……”。
诉辨意见不需要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者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尤其是不能对当事人的表述不进行整理,一逗到底。
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行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7.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次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次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文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8. 裁判依据部分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当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
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用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汪明中文译文。
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
9.裁判主文部分
单项判决主文和末项判决主文句末用句号,其余判决主文句末用分号。如果一项判决主文句中有分号或者句号的,各项判决主文后均用句号。判决主文可以括注,对判项予以说明。括注应当紧跟被注释的判决主文。例:(已给付……元,尚需给付……元);(已给付……元,应返还……元);(已履行);(按双方订立的《XX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清单详见附件)等等。
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一审法院未明确履行期限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诉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XXX利率,自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XXX年XX月XX日止”。
10.尾部部分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
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11.落款部分
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无论是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之间不用冒号,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端。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
12.标点符号的总体要求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和冒号,而不用逗号。“XXX辩称”“第三人诉称/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有独立请求权人用诉称,无独立请求权人用述称)”,“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用逗号,而不用冒号。判项顺序号后用顿号。除本规范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444444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本规范关于裁判文书要素和文书格式、标点符号、数字使用、印刷规范等技术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执行。
限于篇幅因素,本文中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所附标点符号用法和数字用法中相关标点符号用法不再一一赘述。以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