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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3:4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0118刑初6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欧博allbet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2024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某某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4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赣FXXXXX的小型轿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欧博百家乐至上海市青浦区沪渝高速下行17公里约500米(G50徐泾收费站)处时,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休息,后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当日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mg/mL。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诫勉语: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范秋萍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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