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推荐!《赋予欧博官网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撤销法律实务操作!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08 16:12

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存疑的异议主张途径的一般流程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六十三条规定,欧博官网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第六十三条: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第3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欧博第十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裁判理由归纳

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撤销《公证债权文书》应注意哪些事项,最大程度节约诉讼积累。笔者通过搜寻《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对主要的裁判理由进行了归纳:

一、当事人提请撤销《公证债权文书》应注意的程序事项: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应重点审查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是否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例如:

1.被执行人一方是否存在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条第二款】。

2.债务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是否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是否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3.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条第四款、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4.公证处出具的《债务履行核实函》是否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核实的问题。【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公证债权文书》应注意的实体事项:

1.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①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②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

③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④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一条】

①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②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③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④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的其他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1号《裁定书》,认为信托收益权作为基础的《支付协议》、《抵押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3)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180号《裁定书》,认为《委托贷款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执复字第175号《裁定书》认为《委托保证合同》的保证费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4号《裁定书》认为《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及配套的《支付协议》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兵团分院(2014)新兵执复字第00010号《裁定书》,认为《房地产担保抵押典当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7)《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明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笔者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确保自身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通常会为借款设立保证或者抵押、质押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常在实现债权时,由于担保合同因各种原由未能和主借款合同一起进行公证,从合同需要单独进行诉讼,反而导致清收时间长、清收成本高,债务人利用申请执行证书无法及时保全财产的特点转移资产,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实现。随着司发通〔2017〕76号文的发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得以扩大,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本意相一致。同时司发通〔2017〕76号文第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时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证书的标准将有所放宽。

3.实践中哪些情况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能被法院撤销,笔者总结了下列常见的情形:

(1)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规定来分析:

①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

②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司发通〔2017〕76号文】

③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④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阴阳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内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如预扣利息导致公证文书载明的本金与实际不符。【《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2)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执行裁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出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判部门经审理,对年利率超出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本息之和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总结

笔者认为针对实务中公证的债权文书被撤销的情况,特别提请大家注意的是:

1.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力求全面,除主债权文书外,各类担保文书都可一并办理公证,各份文件中都要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合同当事人都需要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 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明确的实现债权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在申请执行证书之前确定律师费数额或计算方式并写入执行证书,防止因疏忽造成资金损失;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利息支付方式和借款期限或双方重新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且未办理赋予该延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可能被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就债权的实质内容已达成补充协议,表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变更最后排除执行,所以《借款展期协议》应该及时办理新的公证手续;

4.合理设计利息、罚息、违约金的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如债务人违约的,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申请执行立案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

法条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执行证书应载明的常数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不予执行《赋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7、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债权执行的范围和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救济途径。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明确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执行证书》签发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问题。

1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明确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复议。

13、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务中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执行或不予执行的依据进行了细化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明确了可进行赋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范围、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时间及收费标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证书的标准。

声明: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作者本人或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见,请务必向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若自行依据本微信文章内容做出任何决定和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作者的其他文章

1、建纬案件追踪!云南省高院重审石油系统反垄断第一案---赢鼎VS中石化之战!

王文幸律师主笔

王文幸,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律师,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公司法律事务、金融借贷业务和房地产相关法律服务等方面。

王文幸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昆明中石化国投(官渡)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机场长水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讯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