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定书、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有什么区别?
答:实务中,欧博娱乐我们经常遇到的各类文书,但对他们的适用,仍有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厘清。 下面,我们将对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各类文书进行归纳梳理。
(一)文书出具机关及生效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出具
就是否属生效法律文书而言,一审判决书需配合判决生效证明使用;二审判决书判决即生效,无需另行出具生效证明;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无须法院再另行出具生效裁定。判决书和调解书一般是针对实体性事项作出的,而裁定书,一般是法院对程序性事项作出的。
2、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由仲裁委员会出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欧博allbet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知,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在作出或达成协议时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且他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调解协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协议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针对当事人双方的。如果有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情况发生,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在登记当中的运用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是法定的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文书。
1、持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应当看文书是否确定了物权的归属。若文书中确定了物权的归属,可以单方申请;若文书中没有确定物权归属,仍应由双方共同申请。
2、持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办理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若一方不予配合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办理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如:在继承中,无论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无论是由一人还是多人继承,均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申请登记;在离婚调解中,无论财产归属哪方,在向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后,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与仲裁文书不同的是,调解协议在一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不动产登记实务研究》201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