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欧博娱乐代“官文书”考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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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6 21:41

秦汉时期同时产生的近义词还有“文疏”“文案”“策文”“公文”等。这些词在先秦时期都没有出现,欧博娱乐而在秦汉时期同时出现,应当是汉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文书”源出西汉初年贾谊的《过秦论》,“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11]。但这里的“文书”应该是“文”和“书”,主要指诗书和古籍。而“文”“书”连用且具有当今含义应该出自《汉书·刑法志》,“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12]。这里的“文书”主要指公文,案卷。东汉王充《论衡·别通》则说:“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天下之富孰与家人之财?”《汉书》与《论衡》都强调了中国古代“文件政治”的特点,强调了文书“御天下”的功能。

“文书”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使用范围较为宽泛,主要指向两个方面:一是载体,指公文、书信、契约、文章等;二是人员,主要指从事特定写作任务的岗位。与今天的“文书”之意有关联的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指文字图籍。《史记·李斯列传》:“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书。治离宫别馆,周遍天下。”此处的“文书”意为文字。“同文书”是指秦始皇统一六国文字。

二是指书籍、文章。《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唐郑棨《开天传信记》:“頲拥篲趋庭,遗坠文书。客取视之,乃咏昆仑奴诗也。”这些“文书”均指书籍、文章,而且一直沿用。

三是指公文、案牍。《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宋书》卷三十一志第二十一“五行二”:“朝廷之士相问者,皆曰信然,或言郡县文书已上。王澄大惧,检测之,事了无形,民家亦未尝有失小儿者,然后知其讹言也。”《旧唐书》卷五十三列传第三:“二月,于巩南设坛场,即位,称元年,其文书行下称行军元帅魏公府。以房彦藻为左长史,邴元真为右长史,杨得方为左司马,郑德韬为右司马。”《宋史》第一百二十“职官七”:“帅臣任河东、陕西、岭南路,职在绥御戎夷,则为经略安抚使兼都总管以统制军旅,有属官典领要密文书,奏达机事。”其中的“文书”都是指公文,且使用广泛。

四是指官文书,比公文范围稍小。《周书》卷十一“列传第三”:“自今诏诰及百司文书,并不得称公名,以彰殊礼。”这里将“诏诰”排除在百官文书之外,显然与“公文”所指有一定区别。

五是指字据、契约。《元史》志第四十六“兵一”:“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方授田之初,其制己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坏矣。”其中的“文书”都是指契约、字据,属于民间文书。

六是指书札。宋蔡绦《铁围山丛谈》卷第三:“吴氏者,王丞相之姻家也,且多有王丞相文书。”《东周列国志》第五回:“两处俱有文书到于洛京,奏闻桓王,说郑兵盗割麦禾之事。”其中的“文书”相当于今天的书信。

上面的“文书”均指载体,指向文章、文字、典籍;公文、官文书;各类私文书。

“文书”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使用过程中,还逐渐演变为兼指从事书信写作、公文写作的岗位。这一含义不是近代才有,古已有之。《文献通考》卷二百五十一“帝系考二”:“议又曰:‘凡诏命、制书、奏事、上书、文书,有应称燕王者,皆云“上”字。’”这里将“文书”与“奏事”“上书”对提,显然具有动词性,类似于写作文书的行为。而写作行为是由具体的人员承担的,因此这里的“文书”应该是作为职务而被使用。这充分说明,欧博allbet“文书”一词被广泛接受。

中国古代有很多专门针对文书的法典,均冠以“行文”“文”“文书”之目。如《庆元条法事类》就专设“文书门”,“文书门”中涉及的文书包括帝王文书、官文书和各种私文书。当然,主要涉及的还是各种官文书。这说明,“文书”的范围更为广泛,其研究对象也比较宽泛。

“文书”一词起源早,使用频率高。到了清代尤其是晚清以后,随着“公牍”“公文”被广泛使用,“文书”一词的使用频率有所下降。

“文书”与“官文书”的区别在于:一是内涵不同;二是“文书”可指特定岗位和人员,尤其是在现代,而“官文书”没有类似含义;三是从词义演变来说,“文书”的历史更为悠久。

(三)“官文书”与“公牍”

公牍,一般指官方的记载、文告等。

“公牍”二字罕见于唐前文献。一般认为,“公牍”来源于唐代的《云溪友议》卷四:

在越每经游兰亭,高步禹迹石帆之绝境,如不系之舟焉。初为西江王大夫仲舒从事,终日长吟,不亲公牍。府公微言,拂衣而去。辞曰:“不可偶为大夫参佐而妨志业也!”王固留不已,请举自代,然后登舟,曰:“洿予姪得耳,渠曾数辟不就,畅召必来。”(陆洿,员外畅之姪也。)畅乃采药西山,饮泉滫水。朝客闻之,以为仕隐也。[13]

当时王仲舒为江西观察使,唐畅为其从事,即府中负责公文处理的掾属。此处“公牍”即指衙府的公文。这应当是“公牍”的最早出处。

宋李昉《太平广记》卷第一百四十三“征应九”:“唐卫公李德裕初为太原从事,睹公牍中《文水县解牒》称:武士彟文水县墓前有碑。”[14]这里也记载了“公牍”一词,也见于唐代。

自宋下延,“公牍”一词常见于文人笔下。宋程大昌《演繁露续集·误助》:“今人有复名而单书一字者,刘韶美,名仪凤,守蜀郡,尝有公牍至省部,单书一仪字。”①元欧阳玄《圭斋文集》卷十三收录的于至顺三年三月所撰《进经世大典表》:“谨缮写皇朝经世大典八百八十卷,目录十二卷,公牍一卷,纂修通议一卷,装潢成帙,随表以闻,伏取裁旨。”《明文衡》卷七十二:“《军靖海侯追封海国公谥襄毅吴公神道碑铭》:‘臣崧奉诏不敢辞,乃追考公牍纪载,第而书之。’”明李东阳《怀麓堂集》卷四十一:“《书耿氏家藏公牍后》:‘礼部尚书青崖耿公以家藏公牍示予,其一为其取祖汝明公洪武初所给户贴,其一则山西乡举公据也。’”①可以看出,从宋代至明代,“公牍”一词一直在被使用。

“公牍”当由牍、案牍、章牍、吏牍、文牍等发展变化而来。南朝齐谢朓《落日怅望》诗:“情嗜幸非多,案牍偏为寡。”《北史》卷四十七列传第三十五:“昭,字元景,学涉史传,尤闲案牍。为齐文襄府墨曹参军,甚见亲委……”唐刘禹锡《陋室铭》:“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新唐书》卷八十五列传第十“王窦”:“又诏西朝堂听冤诉,东朝堂延谏者。繇是章牍真委,观省不暇,后亦不能复出。”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事始》:“以江西民喜讼,多窃去案牍,而州县不能制,湛为立千丈架阁。”宋陆游《秋怀》诗:“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公牍”也称“文牍”。宋苏轼《代吕申公上初即位论治道》之二“刑政”:“而尚书诸曹,文牍繁重,穷日之力,书纸尾不暇,此皆苛察之过也。”元迺贤《赠张直言南归》诗:“文牍日冗繁,民力愈疲竭。”清唐甄《潜书·权实》:“令不行者,文牍榜谕,充实衢宇,民若罔闻,吏委如遗。”从唐宋至明清,“文牍”指称“公牍”者素为常见,当然,“文牍”之意当宽于“公牍”。

徐望之在《公牍通论》第一章“释义”中,专门对“公牍”作出解读。他认为,“公牍”就是“公文”:

现制公文书称公文而不称公牍,古代官书则或称公文,或称文牍。牍者,《说文》片部释为书版。以其字从片,片为半木,书之于版者为牍,后乃无论书之于竹于木,皆称为牍。如简为竹简,牍为木札,而《说文》训简为牒,是竹简亦可名牍。汉时诏书曰诏牍,奏疏曰奏牍。至陈遵传以尺牍为私人往来短札之专名,已失原义。盖前代所用符信、檄文、简书、方策,凡书之于竹木者,皆名曰牍。后世易板用纸,仍沿旧称,习而未改。惟冠以公者,乃别于私人之文牍而言,此公文又称公牍之所由来也。[15]

“公牍”到底指何意,许同莘之前的薛福成在《出使四国公牍序》中曾说:“公牍之体:曰奏疏,下告上之辞也;曰咨文,平等相告者也;其虽平等而稍示不敢与抗者,则曰咨呈;曰劄文,曰批答,上行下之辞也。”[1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邮政》:“凡朝廷之诏旨,臣工之章疏,本管之上下文移,隔省之关提、照会,统谓之公牍。”章炳麟《文学论略》:“以比类知源为要者,典章是也;以便俗致用为要者,公牍是也。”②姚华《论文后编·源流》:“无韵之作随其所志,各自成名,大抵公牍私著,两别而已。公牍变于《尚书》,私著畅于诸子。”③许同莘则在《公牍学史》[17]中第一次使用“公牍学”这一名称,并第一个对数千年来公牍的发展和演变情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公牍学史》对后来的文书学、档案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开创之功;许同莘坚持公牍与文章融为一炉,政事与学术合为一体,高度认同和评价公牍的价值,也指明了公牍学发展的正确方向。[18]

以上各种表述虽然有些微差别,但基本认同“公牍”相当于“公文”。

清朝人还喜欢用“公牍”给自己的文集命名,这样的集子大约在百部以上。比如,沈葆桢将自己在巡台时与李鸿章、左宗棠以及闽浙、两江、湖广的督抚司道和师友的往来函件汇编成《沈文肃公牍》十六卷。比如,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影印出版的《安顺、黎平府公牍》,将常恩在任安顺、黎平知府的五年时间里所留下的书禀稿1163件、堂事稿236件、告示稿68件等收入。①再比如,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于2005年5月影印出版的《清代未刊上谕、奏疏、公牍、电文汇编》,汇编了大量未刊文稿。

综合以上论述,清朝与民国期间,使用“公牍”指代“公文”较为常见。但就如许同莘的《公牍学史》一书,并未对“公牍”下定义,论述中常见“公文”一词,所选文例却又不完全是公文,一些私人信函等也偶尔见于论述过程中。

总的来说,“官文书”与“公牍”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历史不同;二是内涵与外延所指不同,“官文书”所指要小于“公牍”。

(四)“官文书”与“吏文”

在中国文书学研究中较少使用“吏文”一词。从词源看,“吏文”的来源与“官文书”有相似之处。古代将“官”“吏”分开,因此,有“官文书”就应该有“吏文书”,当然,“吏文书”是否等同于“吏文”,还需考察。

吏,古代百官的统称。《春秋左传》记载,成公二年,“王使委于三吏”。汉朝以后,始称职位低微的官员为吏,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左史为少吏。至明清则称各署衙之房吏书办无俸禄而供事于官的人为吏。

“吏文”一词最早见于东汉思想家王充的《论衡》。《论衡》卷三十“自纪篇第八十五”:“夫口论以分明为公,笔辩以荴露为通,吏文以昭察为良。深覆典雅,指意难睹,唯赋颂耳!经传之文,贤圣之语,古今言殊,四方谈异也。当言事时,非务难知,使指闭隐也。”“昭察为良”强调“吏文”写作应明白易懂,正如《道德经》第二十章所云:“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王充提出的“吏文”写作要求,也是对所有公务写作者的要求。“吏文”一词在唐宋时期使用较多,现在较少使用。

按照辞书的解释,“吏文”是指官府文牍。朝鲜在李朝时期曾经从明王朝的各类文书以及朝鲜与明王朝之间的往来文书中选取若干,编成《吏文》一书,作为官员们学习吏治文书格式的读本。这个读本共分四卷,卷一是明朝皇帝的宣谕和圣旨,卷二至卷四是奏章、呈文、照会、咨议等各类吏文。明嘉靖十八年(1539),朝鲜李朝折冲将军义兴卫副护军崔世珍对《吏文》进行修订,删去卷一,对卷二至卷四所收各类吏文中不易理解的汉语语词及吏文中常见的专有术语、吏文体裁等进行注解训释,并补充“弘治、嘉靖年间中朝及本朝文字宜于时格可习者”(见《吏文辑览凡例》),编成《吏文辑览》一书。[19]《吏文辑览》所选文书多为“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且文书多为职务作品,不具作者名。这样的选本名之曰“吏文”较为贴切。

“吏文”当有如下特点:一是为“曹司所行公案”;二是包括官府往来文书;三是多为职务作品;四是办理过程比较复杂,文书往往经过多人之手,非一人之力所能完成。从这层意思判断,“吏文”与“官文书”是比较容易区分的。

据此,“官文书”可以与“吏文”对提,如果“官文书”指“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那么,将“符、移、解、牒之类”归为“吏文”更为妥当。

四、结论

“官文书”所指要小于“公文”“公牍”。从词的构成来看,“官文书”来源于“文书”,但外延要比“文书”小得多。而与“吏文”相比,“官文书”所指更为宽泛。

笔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文书研究中,使用“官文书”这一概念而非其他概念,有其独到之处。

一是使用“官文书”概念更加符合人们的价值判断。中国古代尊崇“学而优则仕”,学优者为官是社会的信条,是万古奉行的读书法则。强调将“官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对自古形成的价值观有导引意义,也更易为人们接受,获得人们的认同。

二是使用“官文书”概念更具学术化色彩。中国古代文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古代文人,在中国古代,文人与政治家比较接近,对文人来说,使用“官文书”更显尊崇。“公文”更似现代词汇,“公牍”带有民国色彩,“文书”所指过于宽泛,“吏文”容易使人们对其褒贬产生疑惑。相比较而言,“官文书”这一概念更具深沉感和学术感。

三是使用“官文书”概念符合历史的发展轨迹和著作权的认同。在中国古代,文人尤其是其中的官员都比较重视自己的“作品”,在这些作品中有很多是代言性的,比如不少“内制集”将代拟的口宣等全都收进自己的作品集,这与现代的著作权观念完全不同。对文人在职务行为中花较大力气写作的表、疏、奏、议等以“官文书”名之,符合古代文人的心态。

对于研究对象,我们需要精准地加以分析和界定。但愿人们能合理使用“官文书”这一概念。(本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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