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APP时,欧博手机上频繁跳出风险提示,有的时候还需进行风险检测、输入密码验证等一系列操作才能下载安装完成。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召开手机应用软件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针对手机厂商拦截第三方应用下载的问题,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当前应用软件下载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明确APP安全审查责任主体。
频繁弹出“卡顿”“未经备案”等风险提示
根据网络数据统计,当前我国智能手机使用占比最高的是安卓系统,该系统的应用软件下载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二是由手机品牌之外的第三方来提供软件下载服务,即第三方应用商店。
记者了解到,许多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时或多或少遇到过弹出允许安装窗口或风险提示,其中不乏“卡顿”“未经备案”“诱导下载”等字眼。当消费者多次从同一个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时,手机还会触发“频繁安装提醒”,用户须完成额外的验证操作。
当手机对下载自第三方应用商店的APP进行“扫描”或“风险检测”时,该APP操作按钮成灰色不可点,无法跳过扫描或取消安装,欧博娱乐同时在系统安装页面出现“您可能还喜欢”字样的相似功能应用软件,并引导消费者跳转至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去下载APP。
此外,当消费者在安全模式下从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软件时,手机还可能会反复要求用户授权并输入开机密码、系统密码或身份信息,甚至可能还要完成短信验证等操作,方可完成下载。在部分情况下,消费者开启安全守护的增强模式后,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的APP会被直接判定为存在风险并直接强制跳转至手机厂商应用商店的相同或类似软件下载安装页面。很多消费者往往出于安全性考虑或便利性原因,最终只得转而选择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下载APP。
数据显示,2015年,58.7%的用户以第三方应用商店为主要应用下载渠道,22.3%的用户以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为主要下载渠道。受类似提示或验证影响,数年后第三方应用商店与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使用率此消彼长趋势十分明显,从第三方转向使用厂商内置应用商店的比例已高达37.6%。
拦截可能导致第三方应用市场安全性负面评价
为进一步提升对手机应用软件下载市场的关注和研究,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于近日邀请企业代表、行政执法领域专家、智库学者、法学专家等,专门召开手机应用软件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围绕手机厂商拦截第三方应用下载的行为对市场环境、消费体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会上,专家表示以设置多重操作步骤、提示用语、选项等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的方式妨碍第三方应用商店软件下载或接入、插入导流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是非常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的风险提示。”假如第三方应用商店和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在安全性上没有明显差异,手机厂商却作出了安全风险提示,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就构成对第三方应用市场安全性上的负面评价,评价标准和规则是不客观、不合理的。同时,因手机厂商自带的应用软件市场与第三方应用市场提供的均为APP下载服务,在该领域属同业竞争,上述不客观、不合理的评价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此外,拦截本质上可能是一种流量劫持行为。消费者因不正当拦截或繁琐操作转向手机品牌自带商店,从形式上来看是用户自己通过操作触发了跳转。但实质上,可能是以侵害用户对软件安全性的知情权或者增加操作繁琐性的方式实施的不当干扰导致的结果。
明确APP安全审查责任主体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认为,作为系统提供者的厂商不能利用手中的“root权限”对来源于其他渠道的软件进行不合理限制。出于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考虑,手机厂商给出安全提示以降低风险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但提示本身不应反复出现或无法绕过,为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设置障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当前应用软件下载中的种种乱象,明确APP安全审查责任主体。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手机应用软件下载的安全提示信息判断标准通常不会明确告知。消费者无法得知此类提示信息是基于技术安全性检测后给出的,还是仅仅通过识别下载来源而发出的针对非品牌应用商店软件的统一提示。因此,消费者无法客观判断第三方应用软件安全性的真实情况,最终可能不得不放弃第三方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法定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标注不明的安全提示变相传达了“其他渠道的手机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风险”的信息,可能误导或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所赋予的选择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