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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5 01:50

各位网友上午好,欧博官网欢迎大家关注二中院涉不诚信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09:42:46]

[高志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立案庭副庭长许英,法官吴静,法官助理祁哲洋、郝琪琪参加了通报会,下面请立案庭副庭长许英通报相关情况。

[10:01:39]

[许英]:

自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全面保障。但与此同时,少数当事人和代理人却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为提升当事人的合法维权意识,切实保护案外人利益,北京二中院就涉不诚信诉讼现象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不诚信诉讼案件特点
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诚信诉讼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不诚信诉讼立、审、执阶段形式多样
立案阶段表现为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约定等,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管辖、成功立案。审判阶段主要有原被告虚构债务“手拉手”调解、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或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执行阶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不动产登记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弱化履行能力,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二)不诚信诉讼案件标的额普遍较大
在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具体而言,大标的额不诚信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的大标的额案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另一类为当事人虚构高标的额案件。如原被告为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时,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三)不诚信诉讼呈区域性、主体性集中多发
不诚信诉讼在某一时间段内围绕某一特定区域或某一当事人集中发生,是该类案件的较常见现象。如涉区域性拆迁案件中,大量拆迁区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等诉讼,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家庭成员间没有实质争议,仅希望通过判决得以分户,从而多得拆迁补偿款。又如:某一当事人债务状况恶化时,法院通常会收到与之有关的大量诉讼,欧博其中可能会有部分案件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
二、不诚信诉讼发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诚信危机”时有发生,道德失范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使得利益成为了行为人唯一的追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二)代理人滥用诉讼制度
部分诉讼中,案件代理人运用自己对法律的精确掌握,采取提出管辖权异议、寻找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途径拖延诉讼和执行,甚至出现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捏造虚假诉讼案件。
(三)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认定存在困难
由于不诚信当事人多为有备而来,尤其在恶意串通情形下,法院发现虚假诉讼存在一定困难,即使发现也有一定滞后性,且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因此,部分当事人受“低风险,高回报”的驱使,铤而走险。

[10:02:55]

[许英]:

三、二中院立案阶段应对不诚信诉讼机制
立案审查环节中对案件的筛查过滤,是识别与防范不诚信诉讼的首要核心环节。二中院在立案阶段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不诚信诉讼。
(一)通过引导提示发挥筛查功能
诚信引导和信息共享是二中院应对不诚信诉讼的两项主要措施。诚信引导是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诚信风险对当事人进行提示,列明相应法律后果。要求起诉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部分案件以接待笔录的形式将当事人陈述予以书面记录,防止当事人在立案和审判中作出矛盾陈述。
信息共享是立案人员在立案阶段发现不诚信诉讼问题后,第一时间向涉案庭室通报进行提示。对于在其他法院存在相关诉讼以及在不同法院重复诉讼类案件,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二)通过关键节点审查识别案件风险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二中院在立案环节着重从三个关键节点进行审查:(1)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防止假冒他人进行虚假诉讼。(2)询问和释明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避免部分当事人故意混淆法律关系,以规避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3)关注主管和管辖证据的真实性,防范当事人伪造证明案件连接点证据、隐瞒仲裁条款等的情形。
四、相关建议
防止不诚信诉讼,需要法院、当事人和代理人各方的共同努力,为此,二中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莫存侥幸心理
打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重视的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实践中常见的民事虚假诉讼手段均纳入了刑法范畴,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诉讼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伴随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不诚信诉讼除可能造成金钱损失和自由丧失外,还可能会在诚信记录上永远留下污点,影响日后正常生活。为自己和家人考虑,切莫对不诚信诉讼手段抱有侥幸期待。
(二)莫轻信他人承诺
当事人在寻求帮助过程中,如遇见有人称“我可以帮你赢”、“我在法院有人”等类似情况,切莫轻信,以免上当受骗。此外,如果“代理人”有造假意愿,并称可以通过造假胜诉案件时,一定要明白诉讼中假证据、假陈述很难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经发现,必受处罚。
(三)按时参与诉讼
法院在发现案件可能侵害案外人利益时,往往会寻找案外人并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但有些人传统认为被传唤就是 “被告了”,存在抵触情绪,进而拒绝到庭,或者到庭后只顾发泄情绪而忽略陈述案件事实,导致机会丧失。对此,建议如遇传唤,及时了解案情,积极参与诉讼,理性表达意见。
(四)依法及时寻求合法救济途径
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保护案外人利益,设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执行异议程序等。对于不动产,法律还设置了异议登记程序。如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自身利益被侵害,或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可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对于诚信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债务状况恶化的情形下,及时跟进了解其涉诉信息及关联方动作,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避免对方通过各种途径拖延诉讼、转移资产。在发现对方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情形时,及时向法院反馈,便于法院更为全面的掌握案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相关链接:
不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弄虚作假、滥用诉权,骗取法院有关司法文书,蒙蔽法官采取某种司法措施,或逃避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不诚信诉讼危害: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不诚信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10:03:54]

[高志海]: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简要介绍案例,答记者问。

[10:33:52]

[高志海]: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通报会结束。谢谢!

[10:34:09]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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