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欧博官网家长是否可要求返还?常用的APP比父母朋友更“懂你”,是否有风险……9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北京二中开讲法治公开课,用生动的案例讲述了“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北京市16区的师生代表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在“云端”听讲。今天,随教育小微一起来“听课”——
非常高兴再次来到二中,与大家面对面交流。我们刚刚共同经历了有史以来最短的学期和最长的假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的疫情防控人民战争,让热爱生命、自主自律、诚信互助、亲情关爱、公平法治这一切拉得与我们更近,感受更加具体和真实。同学们作为“准大人”,是不是也在思考一些问题: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我应扮演什么角色?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责任是什么?我们遇到了那么多线上线下好与坏、正与误的判断、争论……我为什么这么看、那样想?等等。
前两次法治课,我和大家分别交流了如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和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的问题。在同学们新学期开学之际,我想结合刚刚颁布不久的民法典,和大家共同探讨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01 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是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规定了我们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结婚生子、死亡,从柴米油盐到衣食住行的权利。胎儿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规定了胎儿继承;同时规定了死者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财产权利。
近些年,有人肆意诋毁英雄烈士,歪曲民族历史、党史、国史,邱少云、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刘胡兰、雷锋等都被抹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诋毁均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民法典确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向同学们赠送法律书籍。
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是什么?立法的宗旨、目的是什么?
首先,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其中,成为民法的基本准则。我们就要共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做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北京二中源于1724年的清朝左翼宗学,至今已有近300年的文化传承和历史积淀,是全国知名老校。校训是出自《礼记·学记》的敬业乐群。诚如校训是一个学校的灵魂,民族精神则是我们民族的灵魂。希望同学们严守二中校训的同时,深刻领悟民法典蕴含的法律精神、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将个人理想、校训与民法典价值理念融合在一起,升华自己的理想信念,为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其次,民法典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论语》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家无信不和,国无信则衰”。没有诚信,寸步难行。诚信是一个人最宝贵的品格,不管我们是在学校读书,还是将来参加工作走向社会,都要做到诚实守信,做一个顶天立地的人。
再次,民法典引导人们坚守公平正义。同学们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应该也会关注到,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有人霸凌低年级未成年人同学要不要管?不时成为社会热点。
【案例】有这样一个案例。72岁的齐老太因头晕到药店买药,药店经营者孙某给老人服用硝酸甘油,因老人突发心脏骤停,孙某又对其实施了心肺复苏术。后经医院诊断,其行为导致老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和低钾血症。齐老太家属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183条还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见义勇为的施救者受到了损害,被救者应当给予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救了别人、伤了自己,这叫救不白救、伤也不白伤”。这就是公平正义的规则保障!当然了,我们鼓励大家勇于承担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同学们作为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好自己,量力而行,救助他人要避免自己受伤。同时,也可以通过报警、呼喊大人、维持救助现场秩序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人摆脱险境。
最后,民法典引导人们厉行节约、保护环境。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我国古人也常说“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做到勤俭节约呢?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中华传统文化有要求,我们必须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否则,也是违法。
除了法律价值、理念的引导,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1260个具体条文中。举个例子来说,在疫情期间,线上学习成为主要方式,老师们成为“网红主播”,同学们成了忠实粉丝。同学们在感受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体会到了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紧密联系。每天线上学习,线下写作业;课余时间,部分同学还休闲参与网络游戏;有没有同学在看网络直播时,给过主播打赏?
【案例】前段时间,天津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16岁的小刘三个多月打赏某主播近160万元巨款。父母得知后,万分焦急,多次向网络平台索要,遭对方拒绝。官司打到了法院,经和解,平台返还全部打赏。
这个案子,大家可能都惊讶于子女动用了父母这么多的钱财;但大家也要思考,为什么直播平台与父母为是否返还打赏存在法律争议?这就需要到民法典中去找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无效,监护人有权要求返还。8周岁以上的,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还没有经济收入,用父母的钱打赏?必须父母同意。这就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满18周岁是成年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欧博承担相应的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与北京二中师生代表聆听授课。
02 民法典是一部护身宝典,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扫码买一瓶饮料,就是签约履约行为;乘地铁或公交来校上学,就是与地铁或公交订立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用手机下载APP,就签订了一份授权的格式合同,等等。民事行为无处不在,是我们学习、生活的基础活动。民法典格外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专门设立各种特殊保护规定,“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说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的同学洋溢着一脸的兴奋,对,我们太需要了!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也被称为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大家想一想,人格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呢?根据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就说说姓名权。同学们都知道《百家姓》吧,大家是不是大部分都随爸爸的姓?有多少是随妈妈的姓?有多少是爸爸妈妈的姓加起来的?有没有未随爸妈姓,另选一个姓的呢?这样做可不可以?
【案例】前几年,山东济南的吕先生、张女士夫妻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叫“北雁云依”,饱含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落户时,派出所提出名字不符合户口登记条件,认为孩子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拒绝登记。吕先生起诉到法院。
这官司怎么判呢?还挺复杂的,因为当时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婚姻法只规定公民的姓名可随父姓或母姓。后来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北雁云依”这个名字。2017年,司法部门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提出不支持随意选取甚至自创姓氏,以免引起社会关系混乱。
【案例】另,西安有个小姑娘姓王,取了四个字的名字,和一款游戏的名字一模一样,大家能猜到,“王者荣耀”!这个名顺利落上了户口。是因为她父亲姓王,随父姓,虽然感觉有些不合适,但这并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管理。
民法典对姓名权作出新规定,跟谁姓也有了更大的空间。第1015条规定,除随父母的姓外,还可以跟其他直系长辈的姓,比如奶奶、姥姥,如果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长大的,也可以跟抚养人的姓氏。最后,还规定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这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对公民姓名权的保障和法治的进步。
同学们是不是都有青春期的小秘密?可能很多同学还把它写到了日记里,不想被别人看到,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生活中,同学们用手机上网时,是不是下载了很多APP?大家是否发现,这些APP越来越智能,就跟量身打造的一样?只要搜索过的东西,相关推送马上就会过来。消费记录被购物APP分析,出行住宿被旅行APP掌握,行车线路也被导航APP追踪,在这些APP面前,你喜欢购的物、追的剧、看的视频、玩的游戏,甚至你的兴趣爱好等小秘密,APP都一清二楚,甚至比你的父母、朋友都“懂你”。
同学们想过没有,这些APP给我们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很大隐患和挑战?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后果难以想象。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都是我们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今年7月24日,工信部曝光了包括大家经常使用的“去哪儿网”、“宾果消消消”等在内的58款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APP名单,责令限期整改。针对教育类APP涉黄及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向所属中小学校发出预警及排查建议,并联合区教委向全区97家中小学、16万名学生家长发出排查通知,截至8月初,已收到家长电话或书面反馈40余件,不少家长反映已卸载相关软件。
其中,一位家长反映有一款绘画APP内置社交功能,其8岁女儿受他人诱导,按照对方要求发送了裸体照片及视频。经检察机关审查,对方已涉嫌猥亵儿童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所以,大家要自觉养成保护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泄露他人信息的意识,防止自己被侵害和有意无意的侵权违法。
未成年人的家庭权利
家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第1043条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了规定。
【案例】举一个例子。家在北京的李某和王某大学毕业后,于今年7月份结婚,邀请近亲属参加结婚仪式;碰巧8月份,北京面向“无车家庭”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参与,为了增大中标几率,李某和王某便把所有邀请的近亲属都以一个家庭报了名。
同学们思考一下,“近亲属”与“家庭成员”是一个概念吗?对了,近亲属的范围要大于家庭成员。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李某和王某而言,邀请了近亲属——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参加结婚仪式。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据此,李某和王某申请小汽车指标,只能填报自己和父母,如果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才可以填报。否则,即使中标,也无效!
民法典重视家庭建设。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不单单是家长的义务,同样作为家庭成员的孩子们,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具体讲,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子女来讲,教育是父母的权利。“不用你管!”?不行,父母依法有权利管。对于社会来讲,教育、保护则是父母的义务,不能说孩子造成的损害,“我不管”。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目前,有许多未成年人可以参加演出或组成乐队,他们演出或组队时的年龄可能不到18岁,在成年之前,唱歌、演出是有收入的。归谁呢?对!财产归他们自己所有,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的。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只挣不赔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有效。比如说,继承、赠与,或者通过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劳动获得的劳务收入。再比如说,我们二中有的同学正在写书或者文章,有的已经正式出版或者发表,获得了版权与稿费;有的同学还有科技发明并取得专利,因知识产权而带来收入,也是我们的合法财产。民法典第3条明确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保护,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同学们听说过“校园贷”吗?有的同学为了得到心仪的手机、ipad、电脑等,背着家长通过网贷平台借款。还钱的时候,对方却要求翻几倍甚至翻十几倍的还款金额,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例】因校园贷而引发的案件时有出现。曹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将目标放在社会经验尚浅、抵抗不良诱惑能力较差的中学生身上,张某某等多名在校中学生先后从曹某某处高息贷款。曹某某通过恐吓、猥亵、辱骂等方式索要高息,甚至还以拍摄并公布裸照相威胁,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对“校园贷”案件予以严厉打击,民法典针对实际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作出回应。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要求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个规定同学们了解是多少吗?最高利率原是可以达到36%;8月18日,新近修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超过15.4%,超出此标准即认定为高利贷,大幅降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保护标准。
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大家,“校园贷”离我们并不远。大家正处在学知识、长本领的年纪,要自觉养成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不要过于追求物质消费、盲目攀比,更要防止陷入各种非法消费借贷的陷阱。一旦难以脱身,必须报告老师、告诉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借贷者无罪,非法放贷者违法,有的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30条给了我们极大的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但同时,第131条、第132条也告诉我们,行使权利要依法、守约,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2019年7月,某小区发生一起意外,未成年人小王将一个灭火器从7楼推落,砸中正在1楼晒东西的住户袁某某,致其死亡。因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小王的父母赔偿78万余元。
小王这一看似玩笑的举动,却给对方和自己的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同学们可能会问,我是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该条同时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从未成年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所以,同学们要切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时,要把握好边界,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北京市平谷中学分会场。
03 民法典是一部共同约定,凝聚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怎样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和保护,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除了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依法守规行使自己的权利,还设定了哪些民事法律制度,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专门的保护?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怎样用好民法典,共同保护好“少年的你”。
未成年人监护和法定代理人制度
【案例】前段时间,有个女童(4岁)父母离婚后,被生父和同居女友殴打致伤住进急救病房昏迷不醒,令人揪心。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对女童父亲及女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随即,受虐女童生母张某某诉请法院变更抚养权。鉴于受虐女童急需救治费用,且家庭困难,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召开司法救助听证会,决定给予6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该女童已脱离危险,正在康复中。
这就涉及到了监护、法定代理人和抚养权制度。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天生的、排在第一顺序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者其他人担任。
有的同学可能就问,在这个案件中,女童的父母离婚了,母亲不与她共同生活还有监护权吗?这是肯定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可能改变的是抚养权。民法典第36条规定,只有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才能撤销监护权。
本案中,女童父亲对女儿实施犯罪行为,应撤销其监护权。之后,他就“一身轻”了吗?法定责任他不能摆脱。民法典第37条规定,即使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然要负担抚养费,如果服刑期间没有财产和收入,出狱后还要补上。也就是说,抚养是权利也是责任、义务!
还有的同学问,监护权撤销以后还可以恢复吗?民法典第38条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确实悔改了,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前提下,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有例外,就是对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本案女童父亲的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假设履行监护职责中,被害女童生母张某某为疫情防控或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无法到医院照护,该怎么办呢?这个民法典也想到了。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就解除了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后顾之忧。当然,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教育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责任
对于学生来讲,在学校待的时间,是仅次于家的地方。学校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尽到管理职责。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特别规定。
【案例】有这么一个案例。刘某、胡某均为某小学学生,上体育课期间,老师在操场指导一些学生训练,刘某、胡某与其他学生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看管。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先后到医院治疗多次,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300余元。刘某要求学校、胡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上述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这个责任该怎么来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胡某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责任。
本案发生时,刘某、胡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需要学生或者家长证明,而是需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需要负责任,举证责任在校方!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疑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这里的举证责任需要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承担。这就教育广大同学们,嬉笑打闹要注意分寸,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原则上,足球、篮球、自行车等运动项目自身存在一定风险,参与者都是明知的,不能因为队友的正常运动行为受伤而主张侵权赔偿。大家是大孩子了,人身安全,首先是要自己注意。
借这个机会还要特别强调一下:综合运用民法和刑事保护方式,预防和惩戒恶性校园欺凌、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为学校、社会和学生及家长高度关注。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8609人,提起公诉13430人。同学们要增强防范意识,自己被害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学校、警方报告,决不能隐、忍,害怕不敢告诉!那只会助长违法犯罪,使其更嚣张!
近年来,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有的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最高检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现难、发现晚等问题,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同推动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努力把潜在的“大灰狼”拒之校园门外。
要特别向同学和家长们指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有的长期隐瞒受侵害的事实。部分受害人成年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对此,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给了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比一般为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更长也更为合理的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立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是对潜在的违法作案人的威慑和警示,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安全屏障。
古语讲,“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将多措并举,不折不扣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与老师、广大同学和家长们一起,共同守护、见证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成为未来祖国建设的栋梁之材。
文字 | 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2020年9月4日在北京二中的讲课,根据录音综合整理,略有删改
图片 |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CCTV法律讲堂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