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义的公司治理,欧博allbet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制衡机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内外部制度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公司治理的环境和运行机制角度,公司治理可以划分为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本文即浅议公司内外部治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
一、公司内外部治理的三种委托代理关系
1.公司内部治理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组织中,股东会产生董事,股东是委托人,董事是代理人,董事又任命产生了总经理和CEO,总经理和CEO就变成了董事会的代理人,总经理和CEO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而总经理下面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等又都是对总经理负责,即传统公司法上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这是公司内部治理组织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2.公司内部治理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
在公司内部股份结构中,如果股权高度集中,就会出现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控股股东往往会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这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
3.公司外部治理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外部运营决策中也会根据需要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比如公司对外投资关系中,公司成为委托人,被投资方是代理人。这是公司外部治理经营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形成原因
委托代理是经济学研究的一类重要行为,借鉴经济学结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这部分主要介绍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形成原因,帮助下文分析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和解决措施。
经济学上认为凡是委托代理关系都会产生道德风险,这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博弈的必然结果。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可回避的道德风险问题,经济学上称之为“委托代理问题”。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比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范围更广,凡是一方的行为涉及另一方的利益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目标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四点: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存在着冲突,这个时候对代理人最优的选择不一定是对委托人的最优的选择,比如对经理最好的事情不一定就是对股东最好的事情;
2.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如果信息对称,欧博百家乐只是存在利益冲突,那么委托人可以随时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人不能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权利;
3.代理人可能害怕风险,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或者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作为;
4.代理人的责任能力是有限的。
三、公司内外部治理中的三类委托代理问题
前文介绍了公司内外部治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经济学上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分析,而如何预防公司治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下文通过案例分析公司内外部治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并就预防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出本人的浅见。
1.公司内部的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内部治理中,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问题主要是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出现利益冲突、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和管理层未能得到公平收益等。
典型案例是去年的“宝万之争”,2016年6月17日万科公司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拟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预案”。宝能作为持股25%的第一大股东对决议事项表示反对,称万科对深圳地铁增发后,现有股东的权益会被摊薄5%,于是6月26日,持股10%以上的宝能系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石等董事、监事,7月4日,董事会决议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案是公司内部治理中股东和管理层出现分歧,争夺控制权的情形,这是由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问题。
传统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很多公司治理制度也是基于此问题而设计,比如股东和董事因承担的风险不同而承担不同责任,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以及董事等管理层的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求偿等等。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2.公司内部治理的第二层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组织中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都是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
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频频发生,例如:春都股份、大庆联谊(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要求其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金杯汽车(连续十五年未分红)、洛阳玻璃(连续十二年未分红)等。这类案例的共同点是中小股东因信息不对称不能了解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以及因与控股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而导致多年得不到分红,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控股股东不仅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还能够获得公司的分红和资本溢价,而中小股东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已有很多学者提出过方案,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
从委托代理问题的角度来分析,本人认为控股股东的行为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根本在于权利是否平衡,可以从股份形式着眼,通过设计不同类别的股份来达到权利的平衡。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只规定了普通股的权利,而没有优先股的规定,而在国外,优先股是平衡公司不同股东利益的利器。令人鼓舞的是,我国201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也以《指导意见》为基准,随即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先股的出现可以有效的缓解第二类的委托代理问题,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持有优先股保障固定的股利收益,而控股股东也不用担心中小股东持股损害其控制地位,公司也能够获得发展所需的融资资金。
3.公司外部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除了公司内部治理组织中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公司对外经营中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同样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本人在研习华懋民生投资案的过程中,发现了公司对外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
华懋民生投资案中,华懋公司为了规避内地对外商入驻内地金融银行业的管理性限制,而采用间接的方式委托某乡镇企业(以下称中小企业)代理其向民生银行注资占股。民生银行发展势态良好,股价也是大涨,华懋公司开始担心中小企业变卦,多次催促其将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一家华懋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而中小企业背信弃义选择了诉诸法院,主张其与华懋公司签订的协议性质是借款合同,而非华懋公司主张的委托代理合同。面对利益,代理人背弃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兑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诺言,从而损害了委托人华懋公司的利益。
华懋公司与中小企业的内心真实意思是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中小企业代理华懋公司向民生银行投资,华懋公司是作为隐名股东以间接持股的方式获取收益。但是在当时的禁止外资入股内地金融银行的背景之下,这份合同实质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被法院判决无效,华懋公司最终没能成为民生银行的股东,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本案中,华懋公司意欲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华懋公司在对外投资运营方面的决策,虽不是公司组织结构或者股份结构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却是典型的公司对外经营决策中委托代理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
公司在外部治理运营中,应注意防范因为利益冲突、外部政策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导致的风险。比如,华懋公司在向内地投资民生银行时,已经了解到中国内地对外资投资内地金融银行业的管理性强制规范,那么应该意识到其中的监管风险和未来合同无效的风险,但是商人考虑的是高效的盈利,政策监管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应该在其成本的计算范围之内,毕竟投资人相信“风险越大、收益越大”。如果违法成本考虑进去了,那么华懋公司选择的代理人对象则是其此次商业决策的败笔。华懋公司选择了中小公司作为代理人,过于信赖中小公司而忽视了未来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见,公司外部治理经营中除了考虑经济回报,还需要一定更多成本考虑法律风险并理智选择合作伙伴等。
公司内部治理组织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第二层是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公司外部治理经营也会根据需要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引入经济学分析发现委托代理关系难以避免道德风险问题,也即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在各类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平衡和权利平衡尤为重要,争取在完善公司治理的细节、程序和规则应用中实现帕累托最优,从而推动现时代的商业文明建设。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